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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

信息来源:
发布日期:2018-04-13

文号:2018001


北京宸弘语康体育有限公司:
    你单位于2018年2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游泳行政许可申请,经审查,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不符合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》中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(游泳)审批条件(一)游泳池、救生设施、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;(二)有符合国家标准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(游泳)。根据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。
    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,依法向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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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3月8日